第十章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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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零二条
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:
药品,是指用于预防、治疗、诊断人的疾病,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,包括中药材、中药饮片、中成药、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、抗生素、生化药品、放射性药品、血清、疫苗、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。
辅料,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。
药品生产企业,是指生产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。
药品经营企业,是指经营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。
第一百零三条中药材的种植、采集和饲养的管理办法,由国务院另行制定。
第一百零四条
国家对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实行特殊管理。
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。
第一百零五条
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,
由国务院、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。
第一百零六条
本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。